為加強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型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保證驗收工作質量,水利部日前印發《關于加強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分為總則、法人驗收、政府驗收和其他事項四章,共36條?!兑庖姟访鞔_,小型除險加固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政府驗收包括蓄水驗收(或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除險加固項目驗收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級、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除險加固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工作。
《意見》提出,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涉及壩體與壩基防滲、設置在軟基上的溢洪道、壩下埋涵等關鍵部位的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對于分部工程驗收中涉及的關鍵部位,驗收工作組應對其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驗評定等相關資料進行重點檢查,對于存在關鍵資料缺失、造假等影響到工程質量和安全準確評價的不予通過驗收。
《意見》明確,小型除險加固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或由其委托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主持,蓄水驗收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市(地)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政府驗收,驗收鑒定書應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意見》要求,主體工程完工后,水庫蓄水運用前,應進行蓄水驗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入蓄水運用。?、裥筒‰U水庫蓄水驗收前,驗收主持單位應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預驗收。?、蛐筒‰U水庫蓄水驗收應邀請相關專業專家參加驗收委員會。蓄水驗收應對工程設計內容是否涵蓋大壩安全鑒定(安全評價)成果及核查意見(報告)提出的病險問題,工程是否滿足蓄水要求、是否具備正常運行條件,工程初期蓄水方案、運行調度規程(方案)、度汛方案、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落實情況和運行管護主體、人員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
《意見》提出,竣工驗收應在小型除險加固項目全部完成并經過一個汛期運用考驗后的6個月內進行。項目法人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后,應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財務部門進行審查和審計部門進行竣工審計??⒐を炇罩鞒謫挝豢梢愿鶕⒐を炇展ぷ餍枰?,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⒐を炇諔獙こ淌欠癜磁鷾实脑O計完成,設計變更是否履行有關程序,工程是否存在質量隱患和影響工程安全運行的問題,工程投資、財務管理情況及竣工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
《意見》強調,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提交的驗收資料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對所提出的驗收結論負責。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法人驗收的監督管理,對法人驗收工作情況組織檢查,當發現驗收工作中存在問題時,應及時要求項目法人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